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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的上班时间

时间:2024-02-11 16:57:36
哺乳期的上班时间

哺乳期的上班时间

哺乳期的上班时间,因为母乳对于婴儿来说是最好的营养,但是其实近年来产妇哺乳困难一直是个问题,尤其是妈妈在工作的时候是需要哺乳时间的,下面是哺乳期的上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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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哺乳期工作时间怎么规定?

可迟到或早退1小时上下班。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新规定的改变就是考虑到现在职工上班、住家不一定在一处,合并为1个小时。具体怎么使用这1个小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和单位协商,安排在早上晚到、下午早走或中午延长休息时间都可以。

二、何时享受98天产假?

以生产时间为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怀孕女职工如果在该日期当日及之后生产的可享受98天,在之前生产的按照以前规定享受90天的产假。

1、哺乳期的上班时间一般是每天八个小时。在哺乳期内的女性,用人单位需要在正常的劳动时间内给予一小时的时间让女性进行哺乳。要是是多胞胎的话,那么多一个宝宝就要多一个小时,而且在回家哺乳的路上所用的时间也是算入工作时间。可以看出国家对哺乳期的女性的照顾是很人性化的了。

2、哺乳期是说女性在职期间哺育婴儿的.时期,按国家的规定为期是一年的。哺乳期是指宝宝从出生一直到满周岁的这段时期。休完产假后,哺乳期内每天有一个小时是哺乳假的,这是国家法律允许的哺乳假。

3、用人单位是不能让哺乳期的女性做一些高难度的工作的,因为过于乏累的工作,以及含有化学制剂的工作,会对母乳造成影响。因此,要是工作的地方有超标的化合物的话,那对在哺乳期的女性是有很大的影响的,哺乳期女性不适合做这类型的工作。

综上所述,哺乳期的女性正常工作时间也是八小时,只是在中间留了一个小时作为哺乳假,是比较人性化的了。而且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女性正常的工资,不得扣喂奶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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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对哺乳期工作时间是如何规定?

女的职工在哺乳期间的话是不能够降低她的工资的,并且每一个时间段是需要给予她一定的哺乳的时间,这实际上就对工作的时间进行了缩短。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26条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3、《劳动法》 第2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第63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9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6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6、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二、哺乳期间有哪些待遇?

哺乳假为六个半月,按照本人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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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规定哺乳期上班时间

每天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没多一个增加一小时。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二、哺乳假的申请条件

首先是女职工本人产后上班有困难并且本人所从事的岗位允许阶段性离开;

其次是女职工本人有请哺乳假的要求,提出申请;

最后是单位同意准假。

三、哺乳假期间工资的计算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四、哺乳假的期限

哺乳假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

1、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2、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3、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4、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

5、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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